我国债券增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我国债券增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担保机构实力偏弱
随着银行退出担保市场,担保公司担保在债券市场中的作用有所提升,但作用依然极为有限。这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叫停银行担保之前所发行债券大部分都是由银行进行担保,担保公司的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担保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体上仍处于简单粗放型的发展过程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信用低、承保能力弱
近几年,我国担保公司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但95%左右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而且新增担保公司规模依然偏小,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实力的薄弱导致其担保能力有限,且目前国内担保公司自身信用级别不高,难以满足企业发债要求。
由于我国担保公司规模小、实力弱,普遍不具备对债券担保的能力,因此,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债券仅有10只,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担保公司担保债券
Table 1 Bonds with guarantee by assurance corporation
名称 | 发行人 | 规模(亿元) | 发行 日期 | 担保人 | 担保说明 |
04中信国安债 |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 15 | 20040429 |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
07中关村债 | 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 3.05 | 20071225 |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到期日起两年,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对本期债券提供再担保 |
08西基投债 | 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5 | 20080402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
08蒙路债 |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5 | 20081126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及到期之日起两年 |
08中兴集CP01 | 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0.2 | 20081021 |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09绍兴水务债 | 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15 | 20090209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人承担担保期限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及到期之日起两年 |
09合海恒债 |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 10 | 20090227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及到期之日起两年 |
09铜城投债02 | 铜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 | 20090310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及到期之日起两年 |
09兰城投债 |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5 | 20090324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
09柳州投控债 |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4 | 20090428 | 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
资料来源: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统计
(2)担保业专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公司运作规则缺乏
担保公司的设立尚无统一的适应担保业发展的市场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五十号)作为担保业的专门法律,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致使担保公司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虽明确了“跨省区和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远难满足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即“一体两翼四层”体系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公司的准入还无法可依。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凡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公司的内控制度以及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协调与立法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尚需明确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对担保公司建立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大批民营小担保公司仍在无序增加,而其中许多小担保公司又在迅速倒闭。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该政策明确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提出了“谁审批设立、谁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担保行业,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
(3)担保公司存在运作不规范
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部分担保公司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不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高比例地收取保证金,并以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担保风险准备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行政干预和人情担保依然存在。上述不规范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差
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业务人员也缺乏金融、行业、财务、法律、审计和评估等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不高,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差。
(5)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省级、国家级再担保公司仍然缺位,使担保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妨碍了担保体系在增信、风险分散和监控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