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的微观经济理论—执行担保理论
融资担保的微观经济理论—执行担保理论
一、交易成本
Barro(1976)最早关注到担保的交易成本对债务合约的影响,并率先将其模型化。由于担保资产在借款人违约时存在变卖成本和产权转移的执行成本,担保资产对贷款人的价值将大大低于借款人,因此,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的损失将更大。Barro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竞争性信贷市场条件下,担保的交易成本与最优贷款规模呈反比例关系;交易成本的增加将提高贷款人的期望收益率。显然,Barro模型的前提假定是担保的交易成本由贷款人承担。但是,实际上担保的交易成本一般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分担,而不是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因此,与Barro相反,Chan和Kanatas(1985)假定担保的交易成本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研究结果显示,担保的交易成本将迫使借款人传递其真实信息,并促使拥有优质项目的借款人提供更多的担保;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担保额在均衡水平将等于贷款额。
二、债务合约的执行机制
Barro(1976)认为担保是执行债务契约的一种机制,在契约中,担保可以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①在债务契约的谈判阶段,担保品的价值具有随机性,借款人一旦事后违约将面临担保品的损失。这一威胁的存在为借款人还款提供了动机。②债务违约将使担保品的产权从借款人向贷款人发生转移,由于担保交易成本的存在,借款人对担保品的评价往往要高于贷款人,违约所导致的担保品的损失也比贷款人大,因此,担保的这一约束作用将迫使借款人履行合约。
La Porta(1997)认为贷款人对担保品的追索权对于债务契约的确立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一权利,贷款人由于难以约束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将大大收缩信贷,借款人也将不能从筹措资金和实施新项目中获得好处。Benjamin(1978)则将债务契约的执行看作是借款人的一种选择,担保的使用是市场对契约执行成本反映的结果。
三、债务再谈判
Bester(1994)系统地研究了在不完全契约下担保与债务再谈判的相互影响问题。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初始的债务契约有可能形成事后无效率。如果借贷双方此时重新签订合约(或债务再谈判)将会产生帕累托改进。然而,债务再谈判却可能让借款人认为违约不总是要受到惩罚的。如果认识到债务有豁免的可能,借款人即使在其投资收益可以满足债务支付时,也可能谎称收益不足。但是,如果在债务契约中使用担保,则可以削弱借款人的这一欺骗动机。债务的担保水平越高,将使贷款人更容易认为借款人违约是因为项目的实际收益确实比较低。相应地,贷款人发现对项目进行清算不如豁免一部分债务划算。这样一来,担保对借款人主动违约动机的削弱将使得破产不太可能发生,降低了贷款人清算资产的期望损失,从而初始债务契约很可能进行再谈判。因此,担保尽管可以削弱债务再谈判下的道德风险,但也使债务再谈判更可能发生。Schafstein(1992)在Bester(1994)之前所做的实证研究发现,银行重新谈判的动力与债务的担保程度呈正相关。另一方面,Bester还证明了债务再谈判会通过破坏担保的筛选机制对担保产生反向作用。
四、筛选机制
Bester(1985)、Besanko和Thakor(1987)认为,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这一理论的两个重要假定是信贷市场竞争和借款者拥有足以满足银行担保要求的可担保财产。但是,Besanko和Thakor首先注意到信贷市场的竞争状况对担保筛选机制的影响,他们将信贷市场分为垄断型和完全竞争型,并比较了筛选机制在这两种市场结构中的作用。在垄断型信贷市场中,每一类型借款者的最优担保水平为零,担保不是提取借款人剩余的一个有效工具,筛选机制失灵。他们的解释是,如果银行在对高风险的借款者提高担保水平的同时降低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有更强的动力来选择高风险合约而不是低风险合约,因为他们的项目失败的可能性很低,他们关注的是较低的利率而不是较高的担保水平。因此,担保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有效的筛选工具。相反,在完全竞争信贷市场中,竞争性均衡使担保可以有效地筛选借款人。高风险的借款人支付了较高的利率,但没有提供担保;而低风险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但支付了较低的利率。
为什么担保筛选机制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情况下有效而不在垄断情况下有效?由于在垄断情况下,银行由于向有较高还款意愿(低风险)的借款人索取了更高的利率,银行的任务就是要阻止低风险的借款人申请高风险的合约。这一动机将通过使低风险的合约对低风险的借款人更有利或使高风险的合约对其更不利而被抵消。但是,担保要求的增加对低风险借款人的伤害总是要小于高风险的借款人。因此,担保在垄断情况下不是一个有用的筛选工具。相反,在完全竞争情况下,由于利率必须补偿成本,高风险的借款人必须支付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高的利率,从而被阻止选择低风险合约。这可以通过在低风险合约中要求不为零的担保来达到。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能进行有效筛选,还因为高风险的借款人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难获得担保。另一方面,Bester、Besanko和Thakor还注意到借款人可担保财产的限制会导致筛选机制失灵。除了利率和担保要求,Besanko和Thakor(1987b)将贷款规模加进了信贷合约。在竞争均衡市场中,如果借款人的财产可以满足银行的担保要求,这时只有担保可以实现对借款人风险进行分离;而当担保的风险分离,筛选作用无法实现时(如财产不足),贷款规模将被作为借款人的一种自我选择方法。此外,Bester(1994)还证明,债务再谈判会严重破坏担保的筛选机制。原因是当担保对高风险借款人也具有吸引力的时候,低风险的借款人将不再有动力使用担保将他们与高风险借款人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