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传统经济学对市场的研究,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充分信息、理性人及市场出清等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领域内似乎只有价格信息重要,因而许多信息问题被忽略掉了,这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存在很大差距。事实上,有关经济决策的信息,像某种商品一样,是稀缺的。获取信息要花费代价,有些信息,即使花费很大代价也不是一定能得到。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近二三十年来,由于阿尔克洛夫、斯彭斯、斯蒂格利茨及莫里斯等人对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连贯性研究,信息不对称理论日臻完善并已发展成为经济研究的重要分析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市场领域的研究。
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有着一定的区别:博弈论研究的问题是决策各方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各自的决策以及这些决策所能达到的均衡,是方法论导向;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则是决策各方的行为发生互相影响时存在的非对称信息的问题,是问题导向。所谓非对称信息是并非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知晓的信息,即某些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却影响双方利益的信息。从内容上看,这种不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知识的不对称,即一方不能观测另一方的信息,是外生的、先定的,不是双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这类信息的不对称被称为隐藏信息或知识。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合同后,一方不能观测另一方的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另一方的行为,这类信息的不对称被称为隐藏行动。从时间上看,它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信息和事后非对称信息。与此相对应,对事前隐藏信息的研究导致了逆向选择、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理论;对事后隐藏信息或隐藏行动的研究导致了道德风险理论。
信息经济学中,通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交易一方拥有,他人难以观测或无法验证的一类信息)的一方(即信息优势)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即信息劣势方)称为委托人。对隐藏行动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又发展成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注重研究“委托-代理”框架下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关系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有效消除代理人的代理风险,降低交易双方行为差异造成的效率损失。
(1)逆向选择、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
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例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当双方掌握的情况有差异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了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故意隐藏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扭曲信息或制造虚假信息,这就必然影响契约的签订和交易的质量。这种在交易前隐藏自己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对方不知情来做出有利自己的选择的行为就是逆向选择。阿克尔洛夫在《柠檬市场》一文首次提出了逆向选择理论。在旧车市场,存在好车和次车。卖者知道旧车的质量,而买者却并不知道。好车车主只愿意卖高价,次车车主则愿意卖低价。买者知道自己可能会买到次车,就会竭力压低价格,价格下降会进一步打击好车卖主的积极性,当价格跌破他们所能接受的底线时,就会将好车抽走,退出市场,让买者在剩下的次车中进行选择。如此往复,最终次车逐渐充斥市场,导致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造成市场失灵。可见,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卖主出售低质量商品的积极性,以次充好,欺诈买方,卖主的失信行为导致了买者对商品质量的偏见,对市场失去信心。
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市场中的信息优势方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将信息“信号”可信地传递给信息劣势方,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规避逆向选择风险。比如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知道自己的能力,雇主不知道且无法对此进行观测。假定劳动能力与教育水平有关,要达到同等教育水平,高能力者比低能力者付出的边际成本要低,因此,前者选择接受较高教育水平,后者则由于付出的努力和时间与后来的薪金收益不对称而选择接受较低教育水平。由此,劳动力市场会出现这样的均衡:为了将自己与低能力者区别开来,高能力者选择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通过显示较高的教育水平,高能力者就向雇主传递了关于自己能力的信号;雇主根据不同教育水平中所包含的能力差异信息,对劳动者的能力做出判断,并做出自己的选择。这样,劳动力市场关于劳动力能力的信息非对称状况就会得到改善。推而广之,在信息传递模型下,代理人为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观测到信号之后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做出决定。
信息甄别理论所解决的是,信息劣势方可以提供若干个交易合同,供信息优势方选择,信息优势方根据拥有的私人信息选择一个最适合于自己的合同。信息劣势方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筛选”信息优势方,或者说,诱使信息优势方显示其私人信息。比如在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不清楚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投保人则知道,这时,保险公司会提供一系列不同保险费率和免赔额的组合的保险合同供投保人选择(通常,保险公司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保险合同:一种合同是较高的免赔额与较低的保费率组合;另一种是较高的保险额与高昂的保费率组合),投保人则会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最优合同。通过选择对应于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会显示出自己风险状况的私人信息,保险公司最终就会达到区分不同风险程度的投保人的目的。可见,信息甄别为逆向选择的信息劣势方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方法,使信息劣势方获得了获取信息的主动权,减少了等待信息优势方发出信号的成本及区分信号可靠度的成本。推而广之,在信息甄别模型下,委托人提供多个合同供代理人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同,并据此选择行动。
(2)道德风险理论
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道德风险”过去常被运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由于购买了保险,可能变得懈怠,不像投保前那么谨慎,增大了财产被偷盗或损失的概率,给保险公司带来利益损害。而保险公司又很难调查清楚财产损失和投保人多大程度的疏忽大意有关。后来阿罗同样将此概念引入到经济理论中,专门指合约实施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引致因素的不同,道德风险划分为隐藏信息道德风险和隐藏行动道德风险两种类型。
隐藏信息道德风险是指在签订交易契约时,交易双方所拥有的关于交易活动的信息是对称的,但在签约后,代理人可能由于能够掌握发挥作用的某些随机因素(包括参与人的先天因素)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自己的行动,而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却不能观测到有关随机因素发挥作用的信息。由此,代理人具有采取行动的私人信息(即随机因素发挥作用的信息),可以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行动。对于委托人来说,主要在于设计一个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在给定的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真实地向委托人报告随机因素作用的背景状况。
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是指在签订交易契约时,交易双方所拥有的关于交易活动的(事前)信息是对称的,但在签约后,由于随机因素发挥作用,代理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行动(如工作努力或不努力)。代理人的行动和随机因素的作用共同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测到这些结果,却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和随机因素的作用本身。因此,代理人就可能会做出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行动。对委托人来说,就需要设计一个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