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分析
信用缺失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分析
一、 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综述
一般认为,交易费用理论起源于科斯1939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在这篇经典论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交易活动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也是可以比较的。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但又可以相互取代的交易体制,而交易费用是决定企业存在、企业与市场分界的唯一变量。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而减少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处于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的均衡点。科斯在他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进一步阐述了交易费用及其对制度形成的影响。
20世纪80-90年代,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成为这一阶段最为活跃的经济理论,其中成就和影响最大的是威廉姆森。威廉姆森的分析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根据“经济人”假设,一个经济人总是能够在给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做出充分合理的决定;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扮演主角的人不可能是“经济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他的理性受到信息传播效率和他接受信息能力等诸多因素限制,他获取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就显得十分稀缺和昂贵,因为不可能无止境地搜集信息,也不具备关于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完备知识和预见,从而不可能想象出其决策所面临的全部备选方案,因此真正的人绝非假设的“经济人”,而是有限理性的人。威廉姆森从有限理性人这一前提出发,提出了经济中的人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这一假设,即经济中的人都是自私的,不但自私,而且只要能够利己,就不惜去损人,这被称为机会行为动机。从更一般意义上来说,机会主义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或者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倾向。只要周围的环境和条件允许,这些倾向就会转换为实际行动——投机。人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市场上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决定。机会主义的存在使交易费用增加,而且一笔交易越复杂,交易费用就越高。如果一份契约的执行人是机会主义者,当市场条件受不确定性影响而发生变化从而对他不利时,他将有很大的动机以契约的前提改变为借口而终止执行契约,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交易双方不得不将契约写得十分复杂,尽最大努力将预料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以及双方在不同条件下应承担的责任都列示出来,以备不时之需。这种合约成本越高,随所定契约的复杂程度而变化,交易过程的情况越不确定,双方订立的契约就越复杂,合约成本就越高,从而交易费用也就越高。高额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市场的失败”难以避免:一旦交易很复杂,签订一份面面俱到的契约几乎不可能,换言之,一旦交易费用达到无穷大,这笔交易就不能完成。但市场上还有另一种力量可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这就是竞争机制。如果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有非常多的买者和卖者,则机会主义就很难产生,市场效率就会提高。因为市场的竞争性越强,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越小,机会主义者丢掉生意,经济利益使机会主义行为受到压抑。相反,如果市场被垄断主体所控制,则非垄断的另一方的市场交易费用就会非常高。与科斯相似,威廉姆森同样得出企业和市场的相互替代,关键在于降低交易费用。
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从含糊到逐步明确的认识过程。最初,科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运行价格机制所需要的成本”。阿罗则将其概括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马修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一个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也有人把制度确立和执行成本包括组织、维持和实施一种制度安排各项规则的所有费用,广义地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后“交易费用”概念被扩展到包括建立交易关系、搜寻信息、进行讨价还价谈判、订立、执行契约条款所花费的直接成本以及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和不履行契约所带来的产出损失所造成的间接费用成本。尽管如此,有关交易费用概念的解释仍然比较含糊。对此,巴泽尔提出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杨小凯认为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失灵造成的损失为内生交易费用,议定、执行合同及保护产权的费用为外生交易费用,并指出两种交易费用的减少具有不可兼顾的两难冲突。
二、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
从交易费用理论已经知道,市场交易必然存在一定的费用,即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如搜索、谈判、签约、执行和监督等。市场机制作为一种交易管理机制,在下列四种基本条件相互作用下将会失灵:理性有限性、机会主义行为、未来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上不对等。事实上,这四个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普遍存在的。任何微观市场主体都是理性有限的,都具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并为此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未来总是不确定的,而市场上供求双方在数量上也往往是不对称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缺乏有限的制度约束,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就会产生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丧失信用甚至伦理道德,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使市场秩序陷入混乱状态。
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经济人——交易主体总要发生交易费用,并选择以各项费用最低的方式进行交易。信用信息高度不对称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而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又为失信行为提供了负面的“激励”。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殊的社会形态的变迁,造成了失信成本的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约束机制的缺陷。就非正式制度约束而言,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的形成发展缺乏适宜的土壤,而未能充分发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指令性计划或行政手段调节,信用受到冷落,因而不可能建立起信用机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在发财致富思想的驱使下,过分追求物质享受而忽略了精神文化的修炼,导致信用意识低下,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从正式制度约束体系,我国信用立法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体系,对契约关系和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水平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样,受害者难以追究损害方责任,导致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因此,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约束的缺位,使得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都很高,从而导致失信的收益与成本极端不对称,失信行为的收益很高,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很小,甚至为零。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通过以下条件的相互影响加深社会信用缺失的程度:
(1)未来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会加剧有限理性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一心追求眼前利益、信誉不佳的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动机变本加厉,而某些本来具有长远目光的经济主体在失信者的不良示范下滋生机会主义倾向,加入失信者队伍的行列,失信者队伍的扩大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追求一次性交易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其结果使得社会信用整体水平更加恶化。
(2)交易双方数量上的不对称更为突出,加之信用监管机制的弱化,使得在经济交易中数量占优方的违约利益的损害行为难以控制。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交易费用包括了评估和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只有在扣除债务人违约损失之后,总体收益高于社会资金基准收益时,债权人才会考虑发放贷款;对于债务人而言,在获得贷款后,如果预计逃债获得的收益大于因此付出的成本时,必然会产生强烈的逃债欲望,此时失信行为就不可避免。
按照交易成本理论,经济主体是否守信主要取决于违约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守信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前面已经述及,任何人的经济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或制度环境下的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理性行为可能有三种,一是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二是有利于个人,但不利于别人或社会(如个人不讲信用);三是既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社会。经济主体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环境。人的高素质是被一定的制度环境“逼”出来的,而不是天生的。如果在一个不讲信用、违约很容易逍遥法外的社会,就不会有太多的人去守信用。我国经济活动中对经济主体的约束,尤其是对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缺乏,使得失信收益既明显高于失信成本,又大大高于守信收益,这显然助长了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