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信用缺失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影响人类行为的诸多因素中,虽然产权是极为重要和基础性的因素,但是其他一些变量也在产生着影响,因此,还需要从比产权更广的制度变量来进行考察。以人类社会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在这一逻辑下,新制度经济学派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做出不同制度选择的原因以及人类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
一、制度变迁及其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安排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存在困难,加上厌恶风险、市场失灵以及政治压力等原因,导致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这样那些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利益群体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突破这些障碍,促成一种新制度的产生。
诺思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的“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导致不均衡的因素有:(1)对制度需求的变化;(2)与交易费用相关的技术费用;(3)可行制度安排选择集的变化;(4)其他制度的变化。对制度需求的变化,被认为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化引起的。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起的。当制度失衡发生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从由历史决定的结构中的一种安排的变迁开始的,然后,逐渐延伸到其他安排。在诺思看来,制度变迁绝大部分是渐进的,局部发生的、边际调整式的制度创新类似于技术扩散,会有四种自我加强的机制:“(1)大规模地组织产生的单位成本下降优势;(2)学习效用;(3)协作效应;(4)适应性预期”。
引致制度变迁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个人、自愿合作组织和政府。他们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着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制度变迁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主要取决于那一成本的收益,以及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力量和非市场力量。一般说来,个人引致的制度安排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要支付强制成本,但收入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因而制度变迁创新的外部收益不大;自愿组织引致的制度变迁则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只要支付组织成本;而政府引致的制度变迁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又需支付强制成本。
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由政府法令所引致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受它所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此,这种变迁需要创新者与其他人“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和意识形态等)。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因此,可由制度企业家来分割潜在利润。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常被用来减少这类费用的制度安排。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符合意思或凝聚团体的功能。林毅夫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执行这些功能的机制是通过给个人提供选择性激励来实现的。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它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做出大的评判。因此,意识形态信念能够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制度企业家还是意识形态都不可能使这些方面消除。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而国家干预则可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
二、制度变迁与信用缺失
从上述制度变迁理论看,制度包括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安排和以道德、信用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两者构成对于人类行为的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由此形成“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良好的市场秩序”的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既源自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源自强制性制度变迁,而且只有当社会治理机制恰当地配置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精确构造了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以道德教育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贯彻这种制度安排与规范安排时市场秩序才会确立。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它会碰到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因此,国家作为主体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显得非常必要。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有时会存在实际制度供给与意愿制度供给的不一致,从而会引起实际的市场运行秩序与制度安排秩序的不一致,即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无序”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着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市场秩序的混乱与无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唯一的产权主体,信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信用。企业的违约行为往往表现为违反政府计划,作为这些行为的直接受损者的企业因为所受损失最终是政府的,因而没有动力去要求损害方进行赔偿。作为这一行为的最终受损者的政府,通过对违约企业进行经济或政治上的惩罚形成可置信威胁,从而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作为产权主体和监督者,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以及为了履行监督职能,必然寻求一种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信用制度,而这种信用制度靠指令性计划维系,在计划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社会制度的巨大变迁,社会的产权结构日趋多元化,旧体制下所形成的信用制度也随之逐渐失效,适应新体制和法律规范的信用制度正在形成之中,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多重规则导致的多重秩序和制度冲突,从而导致了信用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
(1)体制转轨中产权主体多元化导致产权主体也由政府代表的国有产权的单一主体演变为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的格局
由于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国有产权主体缺位,导致国有产权在市场交易中受到私有产权损害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损害方从中得到的利益,其损害行为在现有信用制度下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反而受到激励。
(2)转轨中的信用主体也由国家信用演变为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多重格局
由于国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得国家信用弱化,因而信用作为隐契约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就不会对企业和个人行为形成有效约束,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自然也就随之弱化。这一现象的不断蔓延导致信用的制度层次,即规则和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而失去其约束力,从而基于这些规则和制度之上的信用的技术层次,即各种信用工具也就难以被接受这一状况的不断加剧,反映在信用价值的心理层次上便是缺乏契约精神,信用观念淡漠。这反过来也导致信用制度扭曲及信用秩序混乱。
(3)我国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路径依赖”对信用缺失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谓“路径依赖”是指一个国家长期形成的社会现存结构或某种特殊发展轨迹对制度变迁的惯性影响,也就是说,不论社会现存结构或轨迹的好坏,总有一种按照该现存结构或沿着该轨迹继续发展下去的“惯性”。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计划代表权利和义务,人们只有绝对地服从,不存在与政府的讨价还价问题,在信用层面上,企业、银行都只有完成计划任务的义务,不存在市场信用的概念。人们的这种服从性造成了对信用的漠视。既然整个社会资源都是共有的(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都为国家所有),也就没有必要计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得失,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了企业和银行等经济主体信用观念淡化,信用缺失难以避免。旧体制下逐渐形成的这种落后意识构成了我国制度变迁的严重“路径依赖”,对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应的各种非正式约束产生着深刻影响。从20世纪初开始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长期的双轨体制的并存,造成了制度的真空地带,人们行为缺乏自律。与经济体制配套的其他体制(如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等)改革的滞后,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重物质利益而轻精神文化的氛围。在此社会环境下,企业单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思想伦理道德不断滑坡,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成为经济主体追求眼前利益的牺牲品,整个社会正在承担着信用缺失所造成的损失。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信用缺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信用观念、行为依据和准则并没有相应稳固建立起来的必然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造成我国信用缺失的制度因素是深刻的和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