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分析
信用缺失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分析
一、产权经济学理论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上的交易不是物与物的交换,而是两种权利的交换,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因而,产权明晰是交换的前提。
产权经济学要处理和解决的就是人对利益环境的反应规则和经济组织的行为规则。因此,建立产权不仅仅是界定产权,而且还包括产权规则的实施及对产权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后者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意义重大。通常界定产权是以所有权(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为依据的,产权明晰的前提和标志是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产权这一含义至少包括两层范畴:即一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所有权意义上的);二是事实上的产权(控制权意义上的)。其实这两种层面上的产权往往并不一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交易费用的存在。如果交易费用过高,即使法律明确界定了产权归属,而事实上产权作用是难以完全体现的。所以,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应同时注重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功能,即所有权意义上的产权和控制权意义上的产权二者的统一性。正因为如此,把控制权作为产权的核心以及把对资产的控制权视为所有权是产权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中心思路。
产权经济学强调了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对交换理论进行了拓展。其拓展思路可以概括为:(1)给出了关于一个生产组织内的单个决策者所起的作用的全新解释。假定个人在现有的组织结构所确立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己的权益,并且使效用最大化。(2)认为存在多种形式的产权,而且不能保证利润最大化。通过考察各种可能的制度安排对收益—报酬制度的影响,从而可能详细地分析制度安排与经济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3)认识到交易费用大于零,在所有情形中具有的实际重要性。产权理论将效用函数与单个决策者联系起来,系统地阐述了富有经验意义的最优化问题,然后将特定的内容引入到函数中去。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收益—报酬结构。交易费用与产权有着内在的联系,若交易费用为零,采用什么产权都无所谓(即所有产权的效率相同)。若交易费用为正,产权极其重要,并且不同的产权安排下人的行为、绩效和收入分配结构等都各不相同。通过不同产权安排的选择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是产权理论的价值所在。莱索托在其《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指出了西方国家的正规所有权制度产生了六种效应:确定资产中的经济潜能、把分散的信息综合融入一个制度、建立责任制度、使资本能够互换、建立人际关系网络、保护交易。
二、产权制度与我国的信用缺失
就信用的本质而言,信用是以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和独占为基础、以财产使用权的交易为内容、以偿还财产和付息为条件的财产借贷行为。显然,信用关系实质是财产关系,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必须拥有独立和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或产权。这种财产具有独占权、排他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索取权。这种性质决定了交易主体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去交换别人的财产,并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赊销赊购和借贷还债的信用交易。产权不明则交易不清,交易不清则信用不立。也就是说,如果经济主体没有属于自己独立的财产,交易双方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交换活动和借贷行为,没有交换活动就无所谓信用交易,信用关系就无从确立。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讲“无恒产者无恒心”,也就是“无恒产者无信用”。我国的信用缺失源于产权的缺陷。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或市场主体的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是:
(1)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
(2)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社会尊重。
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信用制度主要表现为国家信用为主、居民与国家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为辅的信用关系,企业所有的信用活动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的框架下进行的,信用双方的利益由国家统一分配,经济关系(包括信用关系)由政府统一协调,所有国有企业的产、购、销完全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银行资金供应的规模、结构、期限及利率均由计划统一规定,金融体系是一个典型的政府财政主导型的“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开始了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打破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的国家产权结构,使国有微观经济主体获得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与此相适应,传统集权体制下的国家信用垄断格局也被逐渐打破,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由过去的计划依附关系开始转向市场依附关系,从而使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参与主体由国家信用一家独大逐步向国家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等多种信用主体形式并存转变。这一时期的信用关系呈现出以下特征:
(1)企业拥有部分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但没有投资收益的剩余索取权。投资决策权的拥有使企业有了向银行贷款的便利,但无剩余索取权又使企业没有按期还贷的压力和追逐投资效益的动力。
(2)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成了名义上的独立法人,但国有的性质使它们并没有实质上的独立财产权。
这一时期,产权不再如过去那样高度集中于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模糊的产权关系下,对产权有了一定的占有比例,市场的交易关系开始出现多元化,既有国家通过行政和政策性手段强制执行的信用交易(如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等),又有经济主体之间自主进行的信用交易。
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之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部分自主权,但它们并没有成为真正地拥有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它们的信用关系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控制。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且两者的财产权同属一个所有者——国家,二者与国家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人。因此,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 “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关系,自然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它们并不具备履约的信誉和偿债能力以及对破产所负的财产责任,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具有排他性和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而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经济主体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完全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对交易对手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预期收益了如指掌,交易双方都遵守规则,契约体现了双方的自由意志,如果发生纠纷,第三方可以完全强制执行合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然而,尽管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签订了购销(赊销)合同和借贷合同,建立了名义上的契约关系,但是由于赊购赊销、借贷发生在同一产权主体——国家内部,法院的调解和仲裁就显得无能为力(因为此时政府的权力和法律的责任出现了重叠),只有由政府来对借贷双方或赊购赊销双方的利益进行协调,政府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财产纠纷,此时信用原则就退居第二。所以,正是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缺陷,使得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财产的同质性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变得模糊,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行为并不存在。在“所有者缺位”的状态下,企业只是在内部人的控制下运转,国家承担着内部人和投资决策的风险;银行的资金提供给了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它意味着国有银行用信贷资金代替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注资。这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变相补贴”造成了企业的软约束,最终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无法培育真正的企业竞争机制。企业赖账不还,无限期的拖欠银行债务,最终坏账被核销,滋生了企业的随意违约、毁约、赖账和废债的违信行为。二是会最终破坏全社会的商业信用。由于企业赖账行为的相互释放,企业间的债务演变成一种非正常的债务链,这种非正常生成或人为造成的赖账机制,在全社会的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客户间蔓延开来,最终破坏了全社会的商业信用。可见,在现行的产权制度中,难以存在真正的严格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也难以建立真正规范化的信用关系。因此,许多国企管理者认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不贷白不贷。甚至许多政府官员也认为:国有银行有支持国企的义务。于是,国有商业银行身不由己,既要为政府部门出政绩贷款,又要为维护安定团结对困难企业放贷。另一方面,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因不明确的产权关系,养成了吃大锅饭的思想,缺乏控制信贷风险的动力和主张债权的积极性。产权不明,造成政企不分、政银不分,进而造成了银企信用关系的扭曲。所以,从根本上说,以前我国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企业的高额债务、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等失信问题的存在都是由产权缺陷所致。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迅速崛起,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失信大军中的主体之一。非公经济主体信用缺失,除了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示范效应等原因外,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私有财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私有产权制度的不确定,使非公经济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从而不能形成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导致追求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和一锤子买卖成了他们的选择。也正因为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和独立的财产,经济主体既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也没有动力守信用(市场主体并不因为守信用而得到回报)和内在压力守信用(市场主体并不因为不守信用而得到应有的惩罚),加上缺乏有效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失信便成为非公经济主体的一种普遍行为。所以,张维迎说:“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