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的内涵与范围界定
政府信用的内涵与范围界定
信用的概念最初起源于伦理学,是用于描述获取他人信任和个人的诚信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理论研究者将此名称引入经济学研究的范畴之中。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信用进行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其中狭义的信用是指一般商品货币的信贷关系,是一种价值运动,反映了货币和商品的持有者以还本付息为条件,把货币和商品暂时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广义的信用则是指信用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就社会经济活动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信用行为的发生以行为主体的良好信用理念与能力为前提,其本质是经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最有效选择。本文对信用的探讨特指经济学范畴下的广义信用定义。
从信用的功能来看,其作用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重商主义学派代表经济学家穆勒曾指出“人类的产业活动和所有其他联合活动的效率取决于人类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信任,遵守契约”。这句话一方面表明了信用对效率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经济行为,保证经济社会活动中资源配置服从帕累托效率。(2)降低经济行为的交易费用。从整个交易流程考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交易过程前,良好的信用关系可以降低信息收集以及契约设计的成本;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减少监督调查的成本支出;在交易完成后,基于良好信任关系基础上的项目,可以减少违约的发生。(3)扩大市场交易的广度与深度。信用可以帮助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在交易活动让彼此的安全感增强,可以让经济主体更安心地去追求长期利益,使市场行为趋于长期化,进而促进信任的普遍形成。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就会扩大投资,促进生产,进而推动社会分工与合作,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效率,扩大了社会的经济活动规模。(4)提高宏观经济决策的准确性。政府在应对市场失灵、实施经济调控措施时,需要以市场信息为依据,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守信能够提高市场信号的真实程度,从而提高宏观经济判断准确性与可靠性。
政府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构。狭义的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本文所涉及的政府均指狭义的政府,也就是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的起源和职责是准确理解政府信用的前提条件。卢梭、洛克等人的著作中都曾阐述认为政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体现社会的共同理想与愿望,为执行正义而产生的,订立社会契约的双方分别是公民和政府。
对于政府信用概念的探讨,学者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作出过许多分析与阐述,如个人对政府信任度影响的视角,社会资本、政府绩效以及经济形式等视角。综合来看,可以把政府信用定义为:社会公众对一个政府遵守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评价,是在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代理人信用,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信用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国家政府部门要与公众或企业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契约,并能够做到认真按照合约的规定行动,进而取得公众或企业的信任。(2)国家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中,能够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法规,政府行为得到社会的信任。(3)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面前,国家政府部门在政府行为中依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得到社会的信任。前两个方面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或政策面前的诚意,如果政府失信,就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实操作性比较强。在对政府信用的考察过程中,通常是通过选取一些代理变量综合衡量与考察地方政府信用的好坏,不仅仅是从对经济指标的考察,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产业结构等因素,还包括政府治理能力的考察,如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能力与风险应对能力,对经济契约的遵从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