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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一般增信方式基本法律框架(二)

作者:安融评级 更新时间:2024-10-03 点击数:

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一般增信方式基本法律框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五十号)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对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和质权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其主要区别在以下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中的合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③关于担保物权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刻板地遵循了物权优先的原则,却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权利,并再次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扩大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最显著的变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第一百八十条第四、五项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提供抵押,此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的承包经营权不经过发包人同意也可以抵押。⑤关于权利质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对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于用应收账款质押增信提供了依据。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二号)的基础上对担保和抵/质押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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