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的微观经济理论—担保治理理论
融资担保的微观经济理论—担保治理理论
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了代理成本,而担保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外部保障措施,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
一、资产替代
债务契约诱使股东选择高风险的项目进行投资,举债则产生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Jensen和Meckling (1976)提出了 “资产替代效应”。他们认为,在负债较大的筹资结构下,股东/经理人将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几率甚微,但一旦成功将获利颇丰的投资。因为,如果某项投资产生了很高的收益,在利息之上的收益将归股东所有;然而投资失败时,由于有限责任,债权人将承担其后果,结果是,债务贬值而股权升值。但是,如果债务是有担保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将结合在一起,股东实施风险转移的动力将减弱,特别是当借款人拥有担保资产的权利时,公司将难以用风险较大的资产替代风险较小的资产(Benjabin,1978)。因此,借款人采取风险转移的可能性越大,被要求提供的担保资产的价值就越大。由于法律规定担保资产给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利益在其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理后依然存在,借款人如果打算通过出售资产为高风险的项目融资,将使其面临较低的出价,从而替代成本增加,出售的动力则减弱。
二、投资不足
在企业债务融资过程中,当企业拥有的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而该净现值小于或等于企业现有的或即将借入的负债额度时,尽管这种投资机会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但股东因为得不到利益,并不愿意实施该项目,结果是出现投资不足(Myers,1977)。在这种情况下,Stulz和Johnson(1985)认为担保可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如果公司将新项目资产的优先要求权赋予为这一新项目融资的某一特定贷款人,这一保护措施将限制其他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参与分享该项目资产,此时借款人可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这样,企业以新的贷款人获得该项目作为担保,使任何在完全靠股权融资时会实施的项目都能得到资金,从而降低了由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引起的投资不足问题。
三、债权价值稀释
在企业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通过发行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更高优先权的债务,将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被稀释,债权人的财产向股东发生转移(Black,1976)。Leeth和Scott(1989)认为担保有利于解决该问题。由于债务契约中的担保条款允许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剥夺其对担保品的赎回权,这可降低贷款人执行债务契约的成本。相应地,在提高贷款人执行契约可能性的同时又降低了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监督成本也会降低。另外,由于担保条款使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有权拥有担保资产,这就直接限制了部分债权价值被稀释。
四、求偿权
在债务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及剩余资产的其他要求人往往要在分割借款人资产的谈判中耗费很多成本。Leeth和Scott (1989)指出,在债务担保情况下,担保条款由于事先已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可以剔除无担保情况下产生的贷款人的“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对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资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担保条款使得贷款人以较高的初始谈判成本替代了较低的期望未来谈判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担保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