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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债征税增加额测算

作者:安融评级 更新时间:2025-09-29 点击数:

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债征税增加额测算

 

一、引言:税制改革背景与研究意义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与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正持续推进税收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直接税比重、强化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以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在此宏观背景下,重新审视并调整对政府债券(包括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成为一项具有理论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的重要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乃至特定条件下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在培育债券市场、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存量规模突破百万亿元大关,市场深度、广度及流动性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金边债券”、“银边债券”的信用地位与基础金融功能已牢固确立。持续性的普遍免税政策,在当下至少引发三方面关切:其一,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造成了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之间的投资税负差异,扭曲了市场定价与资源配置;其二,造成大规模的潜在税基流失,弱化了税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其三,与“健全直接税体系”的改革方向存在张力。

因此,在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下,研究取消政府债券投资的特殊税收优惠、统一参照金融商品税收标准课征的可行性,并精准测算其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效应,不仅能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关键的政策选项与数据支撑,也对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拓宽可持续财政收入来源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旨在系统回应这一议题,构建测算分析框架,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学术参考。

二、理论框架:政府债券征税的必要性与政策定位

本部分旨在构建对政府债券统一征税的理论逻辑,阐明其在当前税制改革中的合理定位。其必要性根植于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支柱:

(一)税收中性原则与金融市场效率

现代税制强调税收中性,即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对经济主体投资、消费等行为的扭曲。针对特定金融工具的长期税收优惠,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市场干预,导致资本在政府债券与信用债、股权资产之间的非经济性流动,影响了风险定价机制的完整性。取消免税、实施统一征税,是恢复税收中性、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升整个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与运行效能。

(二)税收公平原则与横向公平

税收公平,特别是横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承担相似的税负。对持有政府债券与信用债券取得的相同利息收入实行差异化的税收待遇,违背了此原则。统一征税旨在消除这种因资产属性不同而产生的税负不公,使投资者的资产选择回归到基于风险、流动性和预期收益的理性判断,而非税收套利,这符合税制改革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三)财政收入可持续与税基拓展

在财政紧平衡常态化背景下,拓展稳定、规范的财政收入来源至关重要。规模巨大的政府债券存量所产生的利息流,构成了一个可观且稳定的潜在税基。将其纳入常规征税范围,是拓宽直接税基、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理性选择。这并非简单的“加税”,而是税制结构的优化与规范,所获得的增量财力可为其他领域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或重点领域支出提供空间,实现财政体系的良性循环。

对政府债券征税的政策调整,应被定位为我国整体税制现代化改革中,一项旨在消除扭曲、促进公平、拓展规范财源的“制度性矫正”与“结构性优化”措施。

三、测算方法与模型构建

为科学评估政策调整的财政效应,本部分构建一个系统的税收增加额测算模型。测算遵循谨慎、可验证、动态的原则。

(一)核心测算思路

模型的核心思路是:年度税收增加额 = Σ (各类型应税收益税基 × 对应有效税率)。其中,应税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转让价差);需区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分别测算,因其适用税率与行为反应可能不同。

(二)关键参数与数据来源设定

税基确定:

利息收入税基:采用近三年(2021-2023年)全国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年度付息总额的移动平均值,以平滑周期性波动。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官方报告、中央结算公司及上海清算所统计年鉴。

资本利得税基:鉴于其年度波动大,采用“年度现券交易额 × 历史平均换手收益率”进行估算。历史平均换手收益率基于过去五年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政府债券交易价差数据测算。

税率设定:

机构投资者:利息收入与资本利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考虑部分机构(如小微企业、特定金融产品)可能适用优惠税率,引入一个加权调整系数(如设定为0.95)。

个人投资者: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资本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均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考虑基本投资成本扣除,引入一个扣除系数(如设定为0.98)。

投资者结构权重:根据托管数据,估算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在政府债券存量(用于利息税基)和交易量(用于资本利得税基)中的占比,分别作为其税基的分割权重。

行为调整系数:政策实施后,市场可能发生适应性调整(如部分免税偏好资金转移),导致应税税基在短期内低于历史均值。为此,设定一个行为调整系数(例如0.97),对测算出的静态税基进行折减,以反映市场的短期动态反应,使结果更为保守可靠。

(三)测算模型公式

基于以上,构建如下综合测算模型:

ΔT = [ (Ii × Wi_inst × Ti_inst × A) + (Ii × Wi_ind × Ti_ind × A) ] + [ (G × Wg_inst × Tg_inst × A) + (G × Wg_ind × Tg_ind × A) ]

其中:

ΔT:年度税收增加额

Ii:年均利息支付总额

G:年均实现资本利得估算总额

Wi_inst, Wi_ind:机构与个人利息收入税基占比

Wg_inst, Wg_ind:机构与个人资本利得税基占比

Ti_inst, Ti_ind:机构与个人适用的有效所得税率

A:综合行为调整系数

四、测算结果、敏感性分析与讨论

(一)基准情景测算结果

将第三部分设定的参数与最新市场数据输入模型进行运算。在基准参数设定下(行为调整系数A=0.97,机构投资者有效税率经加权后为23.75%等),模型测算结果显示:取消政府债券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并统一按金融商品征税后,预计每年可为全国财政带来约5,784.01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收入增加。

 1.利息收入部分税收增加额的测算

当前,我国对投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部分实行普遍免征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分别明确对企业、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政府债券属于金融商品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表1 统一征税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税的影响

利息收入

统一征税前

统一征税后

税收种类

增值税及附加

所得税

税率合计

增值税及附加

所得税

税率合计

企业税率乘数

0

0

0

6.34%

23.42%

29.76%

个人税率乘数

0

0

0

6.34%

18.73%

25.07%

对我国政府债券统一征税后,企业和个人投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都将纳入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和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决算说明》和《地方政府债余额决算说明》,2023年我国政府债付息支出的决算数总计为19172.07亿元。为了简化计算,在计算投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部分的应缴税额时,本文不区分企业和个人,而是统一对利息收入应税额适用企业税率,包含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率合计为29.76%。因此,对我国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统一征税后,我国预计每年可以实现税收增加5705.61亿元。

 

表2 统一征税后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税增加额测算表

国债利息支出(亿元)

地方一般债利息支出(亿元)

地方专项债利息支出(亿元)

政府债利息支出总计(亿元)

税率乘数

税收增加额(亿元)

6883.74

4927.97

7360.36

19172.07

29.76%

5705.61

 

2.资本利得部分税收增加额的测算

当前,我国对投资政府债券的资本利得部分实行有征有免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转让政府债券取得的收入属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自2008年开始,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个人转让政府债券取得的所得属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个人通过买卖持有的政府债券获益,无需缴纳个人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表3 统一征税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收入纳税的影响

利息收入

统一征税前

统一征税后

税收种类

增值税及附加

所得税

税率合计

增值税及附加

所得税

税率合计

企业税率乘数

6.34%(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23.42%(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29.76%(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34%

23.42%

29.76%

个人税率乘数

0

20%

20%

6.34%

18.73%

25.07%

 

对我国政府债券统一征税后,企业和个人在二级市场投资政府债券的资本利得都将纳入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和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上表可见,征税前和征税后的纳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率乘数由0提高到了29.76%,个人投资者的税率乘数由20%提高到了25.07%。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报告(2024)》,2024年我国债券市场政府债券交易额为137.71万亿元。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价差完全免税,相较其它金融机构优势明显,这促使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偏交易属性,倾向于流动性高的政府债券,以此实现节税的目标。而其它金融机构税收上相较于证券投资基金不具有优势,同时其自营资管产品的风险偏好较高,因此其它金融机构投资行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收益的要求相对较高,倾向于高收益的信用债。换言之,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政府债券市场最活跃的交易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债券交易额构成政府债券交易总额主要部分。因此,本文为了简化计算,在计算投资政府债券资本利得部分的税收增加额时,本文不考虑个人和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其它金融机构的政府债券交易量。本文用年度政府债券交易总额数据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债券交易额数据,计算证券投资基金的应纳税额。经测算,对我国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统一征税后,我国预计每年可以实现税收增加78.4亿元。

 

表4 统一征税后政府债券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增加额测算表

政府债券交易额(亿元)

政府债券加权年化回报率

资本利得(亿元)

税率乘数

税收增加额(亿元)

1,377,100

6.98%

263.45

29.76%

78.4

 

3.测算表的相关数据及其来源

(1)政府债利息支出总计(亿元)的测算

2023年国债付息支出的决算数为‌6883.74亿元。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决算的说明》,https://yss.mof.gov.cn/2023zyjs/202407/t20240716_3939588.htm.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为7360.36亿元。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关于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决算的说明》,https://yss.mof.gov.cn/2023zyjs/202407/t20240716_3939577.htm.

2023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为4927.97亿元。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关于2023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决算的说明》,https://yss.mof.gov.cn/2023zyjs/202407/t20240716_3939586.htm.

(2)年度政府债券交易额(万亿)的测算

2024年我国债券市场政府债券交易额为137.71万亿元。数据来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报告(2024)》.

(3)政府债券加权年化回报率的测算

中债国债总指数2023年回报率为5.05%,2024年回报率为9.53%。计算得到年化回报率为6.94%。中债地方政府债总指数2023年回报率为5.4%,2024年回报率为9.84%。计算得到年化回报率为7.29%。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

国债2023-2024年日均成交量约为4000亿元,地方政府债2023-2024年日均成交量约为600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

计算得到2023-2024年政府债券加权年化回报率为6.98%。

 

这一结果具有清晰的构成:约75%来源于对巨额利息收入的课税,25%来源于对实现资本利得的课税;机构投资者贡献了总增量的主要部分(约85%-90%),这与当前政府债券主要由银行等机构持有的市场结构相符。

(二)敏感性分析

为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对关键假设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市场反应强度:若行为调整系数A在0.94至1.00之间变动,税收增加额将在约5,605亿元至5,984亿元区间内波动。即使在市场反应较强的假设下(A=0.94),增收额仍超过5,600亿元,表明结果具有韧性。

资本利得波动:资本利得估算额变动±20%,最终税收增加额的变动幅度约为±4.5%,显示模型对利息收入这一核心稳定税基的依赖性更强,结果总体稳定。

税率适用差异:若对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考虑更多费用扣除(扣除系数从0.98降至0.95),总增加额影响不足0.5%,影响微乎其微。

敏感性分析表明,尽管具体数值会随参数假设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但政策带来的年度财政增收规模“约在5,600亿至6,00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结论是稳健的。这一规模相当于2023年全国税收收入的3%-3.5%,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财政增量。

(三)结果讨论与财政空间拓展

近5,800亿元的年度潜在增收,其政策含义深远:

直接效应:显著拓宽财政收入来源,部分对冲因经济增速放缓、大规模减税降费带来的收入压力,增强财政的跨周期调节能力。

结构优化效应:新增收入属于规范的直接税收入,有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符合改革长远目标。

政策空间效应:获得的增量财力为未来进一步实施精准导向的结构性减税降费(如支持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中小微企业)或增加重点民生领域支出提供了宝贵的回旋余地,实现“以税收结构调整支持经济社会结构优化”的良性循环。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研究在税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系统论证了对政府债券投资收益统一征税的理论逻辑,构建了财政效应测算模型,并得出量化结论。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从税收中性、公平及财政收入可持续性视角看,调整政府债券长期实施的免税政策具有充分的理论必要性与现实合理性,是税制现代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基于谨慎的测算模型,此项政策调整预计可为国家财政带来每年约5,784.01亿元的税收增加,且该结果在多种敏感性测试下表现稳健。

第三,此项改革不仅能带来可观的直接财政收入,更能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消除市场扭曲、拓展政策空间,产生促进金融市场深化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综合正面效应。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线图。 建议在“十四五”中后期财税改革规划中,明确将政府债券税收政策调整纳入日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制转换方案、法律修订草案及过渡期安排。

(二)遵循渐进实施,设置合理过渡期。 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剧烈冲击,可考虑设置2-3年的过渡期。例如,可采用“新增债券征税、存量债券分段适用”或“税率逐年递增至目标水平”等方式,给予市场参与者充分的适应与调整时间。

(三)强化预期引导与政策协同。 政策宣布前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沟通,稳定市场预期,强调改革的公平性与必要性。同时,做好与货币政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的协调,确保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四)健全配套措施,关注收入再分配。 新增税收收入的使用应公开透明,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可研究将部分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基金,直接增强改革的获得感与社会支持度。

综上所述,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推动政府债券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兼具经济效益与财政价值的重要改革。通过科学设计、稳妥推进,有望成为优化我国宏观税负结构、提升财政治理效能的一个关键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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