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
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主要有第三方担保和内部分层增信等手段,第三方担保的法律框架和一般债券第三方担保的相同,而内部分层只是债券品种设计技术层面的问题。以下主要介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而非专门介绍资产证券化增信法律法规。
在我国境内,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商业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5〕232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3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受托人,还应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2号)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7号)等行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商业银行办理该业务中涉及的借贷和保证等民事法律关系,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十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等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6]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五十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七十五号)等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外围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四十三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2号)、《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十三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6]第三十七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七十五号)。
内部框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4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5〕232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6〕5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1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的公布为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和基础条件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在委托人将特定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后,该特定资产可以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的公布为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和基础条件。
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确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确定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建立完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③后续推出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文件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并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4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5〕232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6〕5号)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后续制定的法律文件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规范,从而使交易各方在操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每个环节时都有法可依。
这些陆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已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号)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7号)一起,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