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一般增信方式基本法律框架(五)
债券市场增信法律制度—一般增信方式基本法律框架(五)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3日颁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法律效力方面,《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方面,《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此外,《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还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收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来看,《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提供了操作规范。